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职责
一、工作职责
10、处理工商部门交办涉及本单位的其他工作。
(二)消费维权服务站工作人员职责:
5、积极做好其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三)工商所联系人职责:
二、工作程序
(五)归档。消费者投诉处理完毕后,将《“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投诉登记表》中的简要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到《“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并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同时,认真填写《“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按照经营者不同类型在相应栏目中填写数据,并按季度报送辖区工商所。
三、工作制度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管辖范围更广
为适应网络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新办法的内容包含了对网络交易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的规范,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各类营利性服务。
不得借助不公平格式合同强制交易:在格式合同管理方面,新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一,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仅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其暂不办理工商登记,但规定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并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以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第二,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第三,《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交易平台承载着数量庞大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商业数据,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平台运行情况直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于《暂行办法》,《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中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5项内容。
“刷信用”、“差评师”现象将受处罚:针对目前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卖家常常会虚构火爆交易数据、花钱买好的信用评价、删除差评,给消费者造成“假象”等一些网络市场特有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增设第十九条,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扩充描述,对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6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本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经营者必须承担的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诚实守信、文明经商,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本店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负责,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依法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销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店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商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商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制度,不销售“三无”产品、过期商品、变质商品、经监测不合格商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发现问题商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将问题商品退回供货商,依法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手续,同时将登记下架退市的商品名单、数量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